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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财政厅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内应急字〔2024〕15号
成文日期: 2024-03-31 发布日期: 2024-03-31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财政厅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欧洲杯买球官网_澳门金沙城中心-投注|平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31 11:56 来源: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自治区本级救灾物资承储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救灾物资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的生活类救灾物资、应急管理部调拨的中央生活类救灾物资以及自治区本级接收的各类救灾捐赠物资。

第三条 自治区救灾物资主要用于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第四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自治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库存储备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出库,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编制自治区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救灾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相关经费,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各级救灾物资统一指挥、快速响应、联合行动和资源共享,促进全区救灾物资保障能力整体提升。

第二章??储备购置

第八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规模、调拨使用、报废消耗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自治区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等,于8月底前函告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需紧急追加物资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紧急购置计划,商自治区财政厅后联合下达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九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并按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储备购置经费预算开展收储工作。

第十条 储备购置经费预算下达后,需调整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计划作出调整并函告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程序调整收储方案。

第十一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以及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购置经费预算,组织完成救灾储备物资的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救灾物资的入库验收,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相关标准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入库验收并抽检,现场随机抽样送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办理入库并以检测报告作为入库依据。

第十三条?检测合格后,储存单位填写入库验收单,对物资数量、外观、质量进行确认,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复核后完成入库工作。检测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费用由供货方承担。对于抽取用于破坏性检验的物资,做合理损失损耗处理,不计入库存数量。

第十四条 采购物资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入库后,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算应支付采购资金及检验等必要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核定自治区本级储备物资库存成本。

第三章??储备保管

第十六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按照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布局要求,根据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需求和资质条件等相关标准,选择具备条件的储备库承储自治区救灾物资。

第十七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督促指导承储单位制定救灾物资储存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等管理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储备管理。承储单位按照承储要求负责自治区救灾物资具体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救灾物资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自治区救灾物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调拨等有关工作,对自治区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厅、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责,适时对自治区救灾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7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末库存自治区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及其价值、各仓库储备明细,以及上季度储备物资出入库、报废处置等情况统计备案。库存物资出现变动时,承储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相关信息管理平台完成数据更新。

第十九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自治区救灾物资资产管理,由承储单位严格资产核算入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自治区救灾物资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确定自治区救灾物资的建议储存年限。因非人为因素破损、老化严重、超过储备年限等情况的自治区救灾物资,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物资质量和性能进行检测。经技术鉴定,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相关物资做报废处理。相关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技术鉴定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组织检测,优先安排调拨。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救灾物资承储单位给予保管费补贴,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按照年度平均月末库存成本的4.5%核算。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自治区财政厅核算的补贴总额内,可统筹考虑承储单位实际管理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标准,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自治区救灾物资投财产险,自治区财政负担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自治区救灾物资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促承储单位按照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

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配备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装置。救灾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包括自治区级储存单位和其他代储单位。自治区救灾物资代储单位日常管理受所在盟市、旗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指导。

第四章 物资调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救灾物资调拨坚持“就近调拨”和“先进先出”原则,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救灾物资调拨分为申请调拨、预置调拨、冬春救助调拨、紧急支援调拨。

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有相关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二十八条?申请调拨主要用于应对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于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局部地区灾情特别严重的,根据地方物资需求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按照“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盟市在救灾工作中应首先调拨使用本辖区内各级储备的救灾物资,本地区救灾物资储备明显不足且难以满足救灾需求时,可申请调拨自治区救灾物资。申请调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盟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电话、传真或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预申请,内容包括:拟申请自治区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和分配方案,并同时报告受灾情况和救灾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申请后,提出自治区救灾物资调拨初步意见,同时,预通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调拨准备。

(三)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初步意见,盟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正式书面上报申请调拨自治区救灾物资请示。内容包括:申请物资原因,已动用本地区救灾物资情况,申请自治区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分配方案和联系人等。

(四)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申请调拨自治区救灾物资的正式申请后,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盟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发出调拨指令。

(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调拨指令后,迅速启动紧急调出程序,通知相关自治区救灾物资承储单位组织物资出库,物资接收地区有关部门主动对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条 预置调拨是指根据天气趋势和灾情研判,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预先调拨自治区救灾物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预置调拨方案,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发出调拨指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调拨指令后,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出库,物资接收地区有关部门主动对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一条 冬春救助调拨是指为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调拨自治区救灾物资支持有关地区开展冬春救助工作。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冬春救助调拨方案,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发出调拨指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调拨指令后,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出库,物资接收地区有关部门主动对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二条 紧急支援调拨是指自治区外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安排,紧急调拨自治区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紧急支援调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时沟通对接物资支援事宜,了解灾区需求,确认物资接收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灾区物资需求和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情况,提出自治区救灾物资紧急支援意见。同时,预通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调拨准备。

(三)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调拨指令。

(四)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调拨指令后,迅速启动紧急调出程序,通知相关自治区救灾物资承储单位组织物资调运。

第三十三条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或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下达调拨指令,7日内补办书面指令。

第三十四条?物资运抵当天,接收地区有关部门应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并对接收物资进行清点验收并登记造册。如有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厅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用于自然灾害救灾救助以外,其他需要动用自治区救灾物资的,除特殊核准事项外,应在3个月内按照调拨物资技术标准购置归还全新物资。

第三十六条 申请调拨、预置调拨、冬春救助调拨的运输和搬运装卸等由物资接收地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物资接收地区负担。紧急支援调拨所发生的费用由发运物资的自治区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垫付,按照程序向自治区财政申请据实核销。

第五章??发放和回收

第三十七条?已调拨的自治区救灾物资(以下简称调拨物资)纳入当地救灾物资储备统一管理,权属归当地人民政府所有。发放使用调拨物资时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规范有序、去向清晰。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和非回收类。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各类帐篷、大型照明设备、发电机组等可重复使用的物资;非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发放给群众使用的被褥、毛毯、枕头、睡袋、衣服、鞋帽、手套等被服类和折叠床、折叠桌椅、取暖设备等生活消耗类物资。

第三十九条?调拨物资的回收应本着“科学使用、合理回收、节约资源、提高效能”和“谁发放,谁回收”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条?调拨物资使用结束后,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使用单位对非直接发给受灾群众使用的回收类物资进行归集、清洗、消毒、整理后,连同未使用物资一并移交当地救灾物资承储单位重新登记入库。有明确要求的物资,应送达指定承储单位存储。

第四十一条?对于使用后的非回收类物资或破损严重无法继续使用、回收成本高于原值的回收类物资,不再进行回收。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对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救灾物资承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自治区救灾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处置自治区救灾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自治区救灾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自治区救灾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救灾物资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区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四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自治区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除用于自然灾害救灾救助以外,其他需要动用自治区救灾物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内应急字〔2020〕21号)同时废止。